各部门
区农村经济发展局(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办公室)
浏览:54247次'时间:2022年1月17日
东洲区农村经济发展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种植业、畜牧业、多种经营、农垦和农机等实施监督管理。
(二)提出壮大区经济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指导全区产业集群、农业主导产业的发展和新农村示范建设工作;组织、协调、综合推进新农村建设、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落实。
(三)拟订全区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畜产品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性建议;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四)研究提出深化全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五)拟订山区多种经营的发展规划和开发计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预测并发布农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六)制定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和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组织实施有关农牧业各产业的技术标准、质量监督、认证和农牧业新产品的保护工作;指导种子、种畜、农药、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工作。
(八)组织开展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有关工作;指导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九)负责拟订畜牧生产、防疫灭病、兽医行政等方面的发展规划和重大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指导畜牧业技术推广、草地建设、畜禽防疫、检疫,及时组织指导扑灭疫情。         
(十)负责拟订全区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推广、农机科技普及和培训工作;负责农机管理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十二)拟订和完善我区林业发展、森林生态环境建设、山区综合开发、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三)负责管理区级林业基金,按规定核定、征收林业开发基金,育林基金和绿化费等,管理和使用好专项资金,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林业的经济调节政策,审批重点林业建设项目,负责全区林业综合统计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全区植树造林和森林经营管理及各类林业基地建设,组织编制实施林业生态建设规划,组织指导以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工作,并监督实施。
(十五)组织编制、审核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其执行情况,监督全区林木的凭证采伐与木材运输、经营、加工及林业行政处罚等林政管理,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依法审核征用、占用林地并监督林地开发利用,指导木材检查、木材运输稽查工作。
(十六)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全区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全区森林公安工作,查处和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案件,直接查处行政案件。
(十七)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检查监督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指导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和森林种苗检疫工作。
(十八)负责制定全区林区种苗发展规划,指导种苗经营和质量监督。
(十九)贯彻落实国家水利、水产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提出具体落实的办法和措施。
(二十)负责编制全区水利、水产、河道治理、水土保持工作及农田基本建设的总体规划与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一)统筹安排水利建设资金,管好用好专项资金,负责对水利建设的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工程验收工作。
(二十二)抓好全区城乡的抗旱、防汛、防洪抢险、水产技术指导和生产工作,加强水政建设。
(二十三)负责全区水利、水产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审批、管理和验证收费工作。
(二十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技术标准,结合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全区公路交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具体落实及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十五)负责交通行政执法及行业管理,对公路站负有领导责任;负责乡村道路规划、勘测设计、技术指导、质量监督、检查验收等项工作;负责全区拖拉机养路费收缴。
(二十六)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东洲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动物卫生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和计划。
(二)负责拟订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畜禽饲养情况的统计工作;监督管理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三)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饲料、种畜禽监督管理;负责动物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的监督管理;负责动物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牧业、草业行业行政管理工作。
(四)负责动物卫生畜牧科技等工作。
(五)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