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按照辽宁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公布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2版)的通知》(辽商改发〔2022〕5号)文件、抚顺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公布抚顺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2版)的通知》(抚商改发〔2022〕11号)文件要求,及区有关单位的确认意见,对《东洲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1版)》进行同步调整,形成《东洲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2版)》,现予以公布。
附件:
附件1、东洲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2版).xls
附件2、关于调整东洲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说明.doc
东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