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文件-政办文件
关于印发东洲区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安排的通知
文件号:东政办发〔2019〕21号    成文日期:2019-5-22
文件正文  
东政办发〔2019〕21号

 

关于印发《东洲区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安排》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区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章党镇: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近期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东洲区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着力防范和化解生态环境领域重大风险,有效维护全区生态环境安全。

 

 

 

 

东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公布)

  

 

东洲区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安排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近期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化解生态环境领域重大风险,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刻汲取近期重特大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辽委办传发〔2019〕31号)、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函》(辽环发〔2019〕15号)和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的函》(抚环函字〔2019〕20号)的要求,现将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建立问题清单、治理清单和责任清单,实施台账式管理,挂账销号,逐一消除安全隐患。在此基础上,健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体系,落实环评、已备案的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的环境风险防范要求,形成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生态环境领域重大风险,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二)工作范围及重点

本次行动的工作范围是涉石化、化工行业的园区和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园区)、输油(气)管道企业、危废处置(经营)企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企业以及核技术利用单位。本次行动的排查治理重点是用于防范火灾、爆炸、泄漏等生产安全事故直接导致或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设施、应急物资、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制度等环境应急要素的建设、配置、编制、备案及落实情况。

(三)责任分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高新区管委会、区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章党镇分别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对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有关企业和高新区管委会作为主体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排查工作

通过排查,建立园区和企业生态环境安全隐患问题清单。

1、环评落实方面

(1)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及批复中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防护距离内的环境敏感点情况、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信息公开情况。

(2)按照《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要求,环境影响后评价开展情况。

(3)重点排查园区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中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包括园区环境应急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防护距离内的环境敏感点情况。

该项内容的排查,高新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区卫健局、章党镇分别负责参照《全省建设项目及园区环评管理排查导则》(见附件1),填写并上报附件1中的附表1、2。

2、环境应急工作方面

(4)企业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要求开展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从环境应急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两方面排查可能直接导致或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问题,认真填写《指南》相关表格自存待查。

该项内容的排查,高新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区卫健局、章党镇分别负责填写并上报《重点风险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清单》(见附件2)。

3、水源环境安全方面

(5)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开展排查,重点是:是否存在排污企业,企业是否有搬迁或关闭计划;是否存在规模化养殖场及养殖废弃物堆放、直排问题;是否存在河道垃圾乱堆乱放及随意倾倒问题;尾矿库及其环境安全设施;是否存在农业种植情况。

(6)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排查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桥梁环境应急设施建设情况,重点是跨水体的桥梁是否设置路面径流水收集系统及配套的沉淀池等应急防护措施。

(7)对交通道路穿越保护区情况进行排查,是否设定禁行区段,是否按路段风险程度建设风险防范设施。

该项内容的排查,章党镇填写并上报《水源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清单》(见附件3)。

4、危险废物方面

(8)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5〕99号)要求,对2018年以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贮存设施运行维护、危险废物分区分类存放、清库减存等情况。

(9)危险废物经营处置单位,同时还要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要求,检查企业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处置设施运行维护等情况。

该项内容的排查,高新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区卫健局分别负责参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见附件4),填写并上报附件4中的附表1、2。

5、辐射环境方面

(10)检查法规标准执行情况,包括规范许可证管理,环评审批,竣工环保验收/退役终态验收,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转移审批,场所、环境及人员的辐射监测,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等。

(11)检查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包括装置安全联锁功能,装置及场所的分区布局,辐射防护设施,放射源安保设施、辐射防护监测仪器和用品,警示标志和工作状态标识,以及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等。

(12)检查规章制度制订及落实情况,包括单位的辐射安全管理办法(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利用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安全防护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辐射工作场所、环境及个人的辐射监测制度,辐射工作人员培训管理规定,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废旧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等。

(13)检查近期监督检查提出的治理要求落实情况,检查要做到不留死角、不留漏洞,尤其是要严查放射源安全状况,要做到“不漏掉一个单位,不漏掉一枚放射源”。突出重点严查并排除易燃易爆、危化品对核技术利用装置安全运行的隐患,确保核技术应用装置安全受控。

该项内容的排查,区卫健局参照《环境保护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见附件5),填写并上报附件5中相应表格。

(二)治理工作

在排查工作基础上,建立治理清单和责任清单,并逐一落实。

1、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要按照《指南》区分隐患等级(一般隐患、重大隐患)。对一般隐患,要立行立改,立即治理;对重大隐患,要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时限、治理措施和责任人。对于短期不能完成治理的重大隐患以及治理完成后又重复出现的隐患,要坚决停产整顿,禁止带病运行。

2、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分局要建立辖区内的所有治理任务清单,实施台账式管理,按月调度治理进展生态环境局东洲分局。

3、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分局要建立治理的监督检查机制,推动园区、企业加快问题治理,及时发现并解决园区、企业治理中存在问题,保证治理工作质量。

4、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分局可采取向企业的上级单位发监管提醒函或对社会公开等方式,督促企业尽快完成隐患治理;必要时,可与信用等级评价、环评审批和其他环境管理制度挂钩,进一步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治理。

5、企业要按照《指南》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书面材料,档案应至少留存五年。

(三)长效监管

治理工作完成后,转入长效监管阶段,严格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落实企业和园区管委会的主体责任,逐步建立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体系,确保隐患和风险彻底消除。

1、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分局在园区、企业完成治理后,要及时组织检查核验(可委派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和专家参与),现场核实治理任务完成情况。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治理不彻底或新的隐患,要督促园区、企业继续治理,并依法依规对企业进行处理。

2、企业应全面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在此次排查治理的基础上,按照《指南》要求,每月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常抓不懈,同时更新问题、治理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新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生态环境监察局东洲区分局。

3、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分局、高新区管委会、卫计局要充分履行环境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每季度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检查,不定期抽查,有关工作进展要按季度对社会公开。

4、由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定期对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抽查、督导、评比和考核,有关内容将纳入年终考核。

三、工作安排

5月27日前,高新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区卫健局、章党镇分别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包括问题、治理和责任清单)报送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

6月1日至6月30日,省生态环境厅将对各市开展督导,帮助解决化工园区和部分重点企业生态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强化责任落实,加快工作进展。对园区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现场核查并查阅档案,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从2019年3季度开始,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高新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区卫健局、章党镇分别报送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季报(包括问题、治理、责任清单更新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将此次专项行动作为一项政治任务,认真抓实、抓细、抓好,分管环境工作的领导要亲自抓,责任要落实到个人。

(二)压实责任

严格落实园区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强化园区对企业的管理职能,充分调动园区和企业的主动性、积极性,将环境安全意识、职责和工作程序切实融入生产与日常管理中,有效预防和消除生态环境安全隐患。

(三)加强业务指导

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分局要对园区和企业做好指导工作,配备业务骨干,及时答疑解惑,形成合力,高质量完成排查和治理任务。

 
文件解读  

 幻灯片1.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