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
全区消防监督管理范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辽宁省公安厅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辽公通〔2023〕17号)、《抚顺市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的指导标准》(抚公传发〔2017〕79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消防监督管理范围进行重新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管理范围。按照《东洲区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抚顺市东洲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规定的列管单位范围。
二、各基层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范围。按照《东洲区“九小场所”界定标准》规定的列管单位范围,同时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监督管理范围。按照《东洲区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检查单位界定标准》规定的列管单位范围,对辖区内不属于区消防救援大队和基层派出所监督管理的单位,以及无物业的小区进行消防监督管理。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对各自监管行业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并提供单位台账明细,配合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消防救援大队、各基层派出所划分监管范围。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消防救援大队、各基层派出所按照标准要求自行排查,建立列管单位台账,将所有单位及场所纳入各自监管范围,防止出现失控漏管,保证工作无盲区、全覆盖、无缝衔接。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救援大队、各基层派出所要及时查询住建部门新审批的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项目信息,及时查询各行业主管部门台账信息,将符合各自标准的单位及时纳入各自监管范围。
附件:1.《东洲区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
标准》 ;
2.《抚顺市东洲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3.《东洲区“九小场所”界定标准》;
4.《东洲区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检查单位界定标准》;
5.《消防救援大队列管单位名单、东洲公安分局各派出所
列管单位名单、各乡街列管单位名单》。
东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3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东洲区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
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达到以下规模的,应确定为具有一定规模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小于1500平方米的经营可燃商品的室内市场、商场(商店、超市、便利店);
(二)客房总数在30间以上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小于1500平方米的宾馆(旅馆、农家乐、民宿等);
(三)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小于15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旅馆和饭店的综合体等);
(四)座位小于3000个的体育馆、体育场;
(五)座位数小于2000个的会堂等会议场所;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小于600平方米的下列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包括分时段演艺功能的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台球馆、旱冰场、美容院、SPA会馆、桑拿浴室、足浴按摩场所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6.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七)总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剧本杀、密室逃脱、沉浸式演出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二、医院、养老机构和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小于3000平方米且住院床位在50~100张以上的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等具备医疗性质的公共场所;
(二)住宿床位在20~50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三)住宿床位在50~100张或住宿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小于3000平方米的寄宿制学校、培训机构;
(四)住宿床位在50~100张或住宿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小于3000平方米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
(五)单体建筑面积1500-3000平方米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
(六)单体建筑面积3500-5000平方米的全日制非寄宿制中、小学。
三、国家机关:
除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国家机关。
四、邮政、通信枢纽:
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藏书量不超过50万册的公共图书馆;
(二)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展览馆、纪念馆、陈列馆;
(三)县级以下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四)县级以下具有火灾危险性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七、金融机构
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银行、保险、证券公司等。
八、工业建筑及生产、加工企业:
(一)甲、乙类工业建筑;建筑面积大于3000(含)平方米或员工在100人以上的丙类工业建筑,单、多层丁戊类工业建筑。
(二)同一生产车间员工人数超过100人的服装、制鞋、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九、重要单位或场所:
(一)国家级、省级、市级以下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二)除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科研实验室的科研单位、高等学校。
(三)单体建筑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宗教场所。
注:
1. “以上”“大于”“超过”含本数,“以下”“小于”“不超过”均不含本数。
2.本标准由东洲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附件2:
抚顺市东洲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和《辽宁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辽消〔2023〕122号),东洲区范围内的下列单位,应确定为本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经营可燃商品的室内市场、商场(商店、超市、便利店);
(二)客房总数在50间以上或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宾馆(旅馆、农家乐、民宿等);
(三)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旅馆和饭店的综合体等);
(四)座位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体育场;
(五)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等会议场所;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600平方米的下列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包括分时段演艺功能的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台球馆、旱冰场、美容院、SPA会馆、桑拿浴室、足浴按摩场所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6.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七)剧本杀、密室逃脱、沉浸式演出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二、医院、养老机构和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且住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等具备医疗性质的公共场所;
(二)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三)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或住宿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寄宿制学校、培训机构;
(四)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或住宿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
(五)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
(六)单体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全日制非寄宿制中、小学。
三、国家机关: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县级以上广播电视台;
(二)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二)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公共图书馆;
(二)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展览馆、纪念馆、陈列馆;
(三)县级以上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四)县级以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发电厂(站)、50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
(二)具备电力调度功能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单位。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同一生产车间员工人数超过100人的服装、制鞋、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高等学校:
(一)国家级、省级、市级或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且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二)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科研实验室的科研单位、高等学校。
十一、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法》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其场所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高层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除住宅外)、综合楼、财贸金融楼、科研楼等高层公共建筑;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四)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五)总储量在大于10000立方米的木材堆场经营单位;
(六)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可燃物品仓库;
(七)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堆场;
(八)占地面积大于600平方米的物流仓库;
(九)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多产权、多业态的公共建筑;
(十一)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可燃物较多的摄影棚(馆);
(十二)固定资产(建筑、设备等)登记价值超过5000万元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加工企业;
(十三)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宗教场所;
(十四)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除宾馆、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以外的其他住宿场所。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按照《辽宁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符合上述标准的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
1.同一建筑内有多种业态组合的,凡任一单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整栋建筑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2.本标准由东洲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附件3:
东洲区“九小场所”界定标准
(一)小型学校或者幼儿园:建筑面积3500平方米以下的全日制非寄宿制中、小学;建筑面积大于180平方米且小于1500平方米的非寄宿制幼儿园;
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下的寄宿制学校;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寄宿制幼儿园;
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80平方米且在1500平方米以下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小型医疗机构:建筑面积大于180平方米小于1500平方米且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下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
(三)小商店: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且小于1000平方米的室内市场、商场、商店、超市、便利店。
(四)小餐饮场所: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且小于1000平方米的饭店、餐厅、酒店。
(五)小旅馆:客房总数在30间以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80平方米,小于1000平方米的宾馆、旅店及其他住宿服务场所(含农家乐、民宿)。
(六)小歌舞娱乐场所: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意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歌舞厅、卡拉ok厅、影剧院、录像厅、放映厅、棋牌室、台球馆、游艺厅。
(七)小网吧: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意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网吧、网咖。
(八)小美容洗浴场所: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意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洗浴(含桑拿浴、足浴场所)、SPA馆、美容院。
(九)小生产加工企业:建筑面积大于180平方米小于3000平方米或员工在100人以下的易燃易爆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加工企业。
附件 4:
东洲区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检查单
位界定标准
根据《辽宁省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若干规定》通知要求,结合《东洲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东洲区“九小场所”界定标准》,现将东洲区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检查单位划分标准公布如下,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幼儿园及校外培训机构:建筑面积小于 180 平方米的幼儿园、 校外培训机构等。
养老机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养老机构。
医疗机构:建筑面积小于 180 平方米的卫生院、门诊部、诊 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
商铺:建筑面积小于 100 平方米的室内商店、超市、便利店、 服装店等。
餐饮场所:建筑面积小于 100 平方米的饭店、餐厅、餐馆、外卖加工店等。
住宿场所:建筑面积小于 180 平方米的宾馆、旅店及其他住 宿服务场所(含农家乐、民宿)。
生产加工点:建筑面积小于 180 平方米且员工在 50 人以下的易燃易爆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加工作坊。
其他单位:1.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宗教场所。
2.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区。
附件 5:
2025年列管单位名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