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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东洲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区人大浏览:137315次'时间:2018年3月12日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代表大会

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8年2月8届人大常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洲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工作,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东洲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名称变动,由东洲区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专门委员会是东洲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受东洲区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东洲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领导,东洲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负责具体指导和协调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应当以宪法、法律和法规为依据,从实际出发,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和法定程序办事,集体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坚持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因故不能担任本职务的,在大会期间,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辞职报告,由大会通过;大会闭会期间,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不得担任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担任上述职务的,应当辞去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第七条 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八条 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提出审议报告。

第九条 拟定和审议同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草案。

第十条 对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落实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一条  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可以组织实施相关的执法检查,并就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听取和审议同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工作汇报,就有关问题组织专题询问,提出审议意见。对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报告。

第十三条  审查与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审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对其中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的报告。

第十四条  承办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交付的与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意见征集工作。

第十五条  协助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视察、调查研究和执法检查。

第十六条  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应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送交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决定问题,应当充分讨论,并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可以参加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通知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派人到会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口头答复时,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答复。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提出议案的机关、组织和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可组织论证。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有关要求参加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视察、调查研究、执法检查等活动,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区人大代表或有关专家、学者参与同本专门委员会工作有关的调查研究和论证。

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在组织视察、执法检查时,可以根据需要,通知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加强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加强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及时交流情况;密切同乡镇人大的联系,加强工作指导。

第二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同区人大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意见,发挥代表作用。

第三十条 专门委员会应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第三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报送的材料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定;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发出的文件,经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分管副主任签发,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作好会议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依据本规则制定工作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