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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东洲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区人大浏览:141701次'时间:2018年3月12日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8年2月8区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东洲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议事活动,提高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会议是依法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会议审议议案、决定重大问题,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常委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委会会议期间,确需调整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或者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七条  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开会日期、会议建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并将会议审议的主要文件同时送达;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议题,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驻区的省、市人大代表和区人大代表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根据需要也可以召开联组会议。常委会分组会议由召集入主持,分组会议名单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拟订,报常委会主任审定,并定期调整;常委会联组会议由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年度议题计划,由主任会议提出,与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协商议定后,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年度议题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部分调整,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对议案和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二条  常委会是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常委会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三)政治、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审查和批准区本级财政决算;

  (五)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

  (六)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七)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听取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

  (九)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依法任免、决定任免、决定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和接受辞职的事项;

  (十一)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二)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补选、辞职和罢免;

  (十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集和代表大会授权事项的受理;

  (十四)决定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五)常委会认为应当依法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 常委会提出属于本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提出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提议案人应向会议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出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撤销职务案,罢免案,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案的时候,提议案的机关或者提议案人应当说明理由和介绍情况,并回答询问。

被撤职、罢免的人员,被撤销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机关负责人,可以到会申诉或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

第二十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主任会议提出,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由提出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在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安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乘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报告送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两个月内,将常委会对工作报告作出的决议、决定、提出的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常委会提交报告。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八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答复。

以口头形式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材料印发会议或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九条  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应再作答复。

第三十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的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应围绕议题中心,简明扼要。发言内容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各项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表决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各项表决事项,必须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常委会。在执行中的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